1、一、勾稽查核之意,加于官名之上。
2、隋时入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唐中前期,加“检校”官职虽非正式拜授,但有权行使该是事职,相当于“代理”官职。
4、如魏征撰《九成宫醴泉铭》,系衔为“检校侍中”。
5、又如,《资治通鉴·唐纪十五》记载“以叠州都督李绩(李世绩)为特进、检校洛州刺史、洛阳宫留守”。
6、唐中后期,“检校”官职均为散官或加官,不具有事职权,主要表达深受恩宠。
7、安史之乱后,“检校”官职盛行,使用范围扩大,连节度使的幕府参谋都采用“检校”官职。
8、宋从太师、太尉到国子祭酒、水部员外郎十九等,都有加检校之官,作为散官,与正职并存。
9、凡内职崇班、武臣副率以上,最先除授及加恩赐时皆带检校官,文臣则授枢密使、宣徽使与节度使方带。
10、元丰改制后,武臣承宣使以下皆废,检校官仅留检校三公与检校三师,用以加节度使之久任者。
11、宋徽宗朝政和(1111-1117)以后,改三公为三少,如武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开府仪同三司。
12、二、属官。
13、元代中书省与各行中书省属官有检校,掌查核公事文牍。
14、明初中书省与行中书省属官有检校,不久废中书省而六部、都察院、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各府属官皆有检校。
15、清仅江苏各府有检校,掌稽核文书出入之数。
16、元、明、清三代检校皆低级官员,与唐、宋检校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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