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43
【资料图】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因此
上述 3 名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1.00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为职工监事,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名人员
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不得
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万元。根据《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 年至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之一。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为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第一个
归属期公司层面的考核未达成,故 127 名激励对象(不含上述离职的 3 名及职工
监事 1 名)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作废处理
上述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须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由于公司在上述期
间内未向其他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 59.7 万股
失效并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6.54 万股。本次
作废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31 人变更为 127
人,激励对象剩余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8.8 万股变更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
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事
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
(二)经出席监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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