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期货四项违规总经理李俊被警示 华鑫证券全资控股:视讯

2022-12-12 13:58: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关于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资料图)

经查,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未有效识别客户异常交易情况,反映了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另外,李俊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华鑫期货是由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控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2.9亿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和稳定的经营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746J)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未有效识别客户异常交易情况,反映了你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5日

关于对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俊:

经查,你任职的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746J)存在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和未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等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此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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