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7月起施行

2023-06-02 09:24:3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5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浙江省首个贯彻落实《科普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大以后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条例》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科普组织管理、科普资源、科普活动、科普人才、保障措施以及附则。

《条例》对浙江的科普工作作出哪些具体规定?与每一个浙江人有着怎样的密切关系?就其中关键问题,我们为您详细解读。

科普工作由谁来开展?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科普工作如何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科普数字化转型,为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部门强化治理。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科普行政管理职责,加强科普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全社会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协助制定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科普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完善学校科普课程体系,加强学校科普师资建设,完善学校科普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卫生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卫生健康规划,建设卫生健康科普教育平台和基地,完善卫生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管理,将劳动者科学素质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内容,开展科普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提高科学素质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并将科学素质要求列入公务员考试录用内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业农村科普工作纳入促进乡村振兴相关规划,提供农业农村科普公共服务,普及农业科学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村居民科学素质。

重点领域重点推进。

应急科普: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气象、地震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救灾等知识宣传和基本技能培训。

生态文明科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和土地、海洋、矿产、水等自然资源保护的科普工作,倡导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

科普宣传: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作品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其他部门合力推进。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科普资源如何管理、开发整合?

科普资源是科普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做好科普资源的管理、开发与整合,对促进科普工作的有序、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的整体规划,统筹确定科普设施的布局、数量和规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普资源库。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建设科普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升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

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

政府应当利用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增强科普功能。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科技创新基地,应当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给予适当补贴。

开展哪些科普活动?

本着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条例》对科普活动的组织方、参与者、活动主题、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等作出专章规定: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期间开展重大科普活动。

加强对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科普活动和科普宣传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引进科普资源,鼓励建立科普基地。学前教育应当把科学启蒙纳入教育内容。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技成果科普转化。

企业应当结合工作要求开展科普。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媒体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题,发布科普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等应当发布科普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开展跟村居生活有关的科普活动。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

鼓励和支持有关人员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开展科普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活动内容的科学性负责,强化科学性声明制度。

如何促进科普人才成长?

科普人才包括:科技工作者,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科技辅导员,科技志愿者。

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科普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师培养体系。

科协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

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

中小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单位应当配备科技辅导员。

建立健全科普专业人才职务评聘机制,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投入机制,加大全社会投入科普的比例。

激励机制。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应当设置科普类别,加大奖励力度;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普成果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科普工作业绩应当作为工作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的内容。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

政府应当完善科普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科普专业人才纳入人才管理。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科普经费投入力度。

负有科普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应经费。

有关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设立科普项目计划,对有科普价值的科技项目,合理设置科普目标和任务。

设立引导科普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投入科普事业,建立科普多元化

针对网络伪科普流传等有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发布和传播科技信息,加强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审核,抵制歪曲、不实、不严谨的科技报道。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以科普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骗取财物,以及发布虚假科技信息或者反科学、伪科学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科学技术、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叶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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