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2023-04-28 08:28:03 来源:找法网

一、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资料图片)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2.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3.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多久立案

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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