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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家庭收入范围方面,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对于家庭财产范围,《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规定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本细则作为《核对办法》的配套文件,沿用《核对办法》关于财产的定义,并以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为依据,结合深圳市核对工作实际,规定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关于核对和认定程序,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
同时,为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管理,如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核对办法》“核对对象只能申请复核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复核报告将作为核对对象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核对对象存在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驳回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核对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租房。
就在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发展2023年度实施计划》(《计划》)。根据《计划》,2023年深圳计划供应居住用地33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25公顷,商品住房用地205公顷。
对于2023年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目标,2023年深圳全市住房计划新开工建筑面积1300万平方米、约16.5万套,其中保障性住房计划新开工建筑面积约475万平方米、约7.3万套。此外,2023年计划筹集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约407.5万平方米、约11.2万套(间),全年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8.5万套(间),建筑面积约882.5万平方米。
对于2023年住房供应计划目标,2023年计划供应分配保障性住房8万套(间)、建筑面积约419.04万平方米。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近期将“十四五”规划期间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原目标54万套(间)调整为不少于74万套(间),增加的20万套(间)均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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