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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和锦诚园业主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投诉:
我家于2021年7月份购买了亦庄新城德茂区域的和锦诚园(备案名称:和锦家园)的商品房,近期开发商通过公众号公示了部分交付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如合同约定瓷砖为能强、马可波罗或同档次品牌,实际使用品牌为欧美。我们认为开发商违反京建发〔2021〕258号文件中的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合同的交付标准中所有项目基本都有“或同档次产品”,这是否为开发商后期交付留下了操作、降档、减配空间?这样标注是否合理?如果是合理的,开发商是不是应该充分证明为何不使用标明的品牌,存在什么不可抗力因素?目前开发商的做法是简单介绍了新使用的品牌怎么好,像是品牌方的自我介绍,有失偏颇。如果真实存在不得不更换合同列明品牌外的产品的情况,是否应当引入监管或者检测机构来证明质量未发生明显变化?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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