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等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今天刚发,但还没落实到银行,估计会以贷款后检查的方式进行。”3月10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向中国建设银行一名工作人员了解落实情况时该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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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知中,银保监会办公厅对丁某某案件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经查,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以下简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
通报显示,丁某某案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提供受托支付通道、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等。
例如,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个月~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
在垫资服务方面,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
对于该案例,一位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一般贷款中介都不会这么做。手段算是隐蔽但太繁琐,与要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
上述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一些所谓的“贷款中介”宣称可以帮助借款人将房贷转为利率更低的经营贷,从而减少利息支出。其实,这对借款人来说不仅风险大,还不划算。
她表示,首先,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所谓的“房贷转经营贷”,需要借款人先结清住房按揭贷款,再以房屋作抵押办理经营贷,加上经营贷还款期限较短,大概3~5年,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贷款人还贷压力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底以来,海南、天津、广西、陕西、辽宁、河北、江西、浙江、厦门等多地银保监局陆续发布违规“转贷”相关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使用经营贷置换房贷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通知对于近期房地产领域骗贷转贷业务有较好的打击效应。”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也是银保监会第二次对于经营贷涉房业务的严管内容。
2月9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除了明确银行要按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款服务工作,会议也提出,针对提前还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事件,如经营贷和消费贷流入房地产事件,明确要做好管控和加大处罚力度。“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实际上是落实了此前会议的政策内容,工作目标是清晰的。”严跃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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