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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观点网讯:12月30日,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第三十四条为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条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项为: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三十六条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