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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2月6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根据公告显示,因受疫情影响,南通三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最终披露时间延迟近两个月。故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黄裕辉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殷永华、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徐挺作为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导》第2.7条相关规定。故上交所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施晖、徐挺、殷永华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南通三建方面表示,本次本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暂时未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标签: 南通三建 纪律处分 因未能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