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 莫芳 马婷婷
独家包销合同期间,买卖双方数次磋商未达成交易,合同期满后迅速自行完成交易过户,网签合同价款明显低于磋商价款,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跳单”?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资料图片)
中介与房东约定独家包销千万别墅
期限届满前未交易成功
王女士购入涉案别墅的价款为960万元。后王女士欲出售该别墅,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
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委托交易价格(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交易成功后,王女士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等。
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别墅。
梁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房产中介公司引荐下,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
期间,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直至12月28日,梁先生对涉案别墅出价至1500万元,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故独家包销期限届满前,双方未达成交易。
独家包销期限过后买卖双方成交
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
2022年1月,中介人员先后询问王女士与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梁先生于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
1月26日,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根据梁先生提交的证据,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并未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房产中介以“跳单”为由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赔偿11万元
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上述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王女士与梁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跳单”,请求王女士、梁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
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莫芳表示,“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未能在独家包销期满前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无权获取中介报酬。
莫芳表示,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不但比业主放盘价少了620万。
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业主购入价少了30万元,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
此外,另一家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该价格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
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
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卖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标签: 房产交易 千万别墅买卖双方跳单法庭判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