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自愿行为,并且一旦双方都签字确认,就已经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签订后是不能反悔的。
但在协议签订后,如双方仍有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协议。常见的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包括:
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重要事实被隐瞒或者故意歪曲情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内容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
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协议无效;
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双方未达成真正的协商意见,其中一方被迫签订离婚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成功撤销离婚协议,也并不能保证夫妻双方重归于好,若往日恩怨太深,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对两人关系造成永久性伤害。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应该认真思考和琢磨,尽量减少冲动,以避免后悔。
如果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发现实际情况与协议内容不符或者存在其他情况,那么此时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因为离婚协议属于法律文书,一旦被双方签字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其中一方在协议生效后想要反悔,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
1. 如果没有任何影响离婚协议生效的事实证明出现,对方反悔是无效的。
2. 反悔方如果能提交充分证明离婚协议没有遵从法律规定、未经过真实协商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撤销该协议。
基本上,离婚协议一经签署生效,若无特殊情况,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协议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各自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对彼此关系的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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